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约定的资金占有费高于法定标准,能否倡导无效?

www.tapunder.com 2025-04-15 债权债务

1、2010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A公司多次向孙某借款,累计共27809万元。

2、2013年12月1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孙某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
1. 确认还款总额27809万元,月利率2%,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2. 甲方偿还乙方所有本金后,另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2210万元;3. 若不可以按约定还款,甲方则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还款协议》签订后,A公司仅向孙某偿还借款3910万元,余款未还。

4、孙某将A公司诉至山西高院,需要A公司履行还款协议,偿还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赔偿金与利息。

5、山西高院觉得孙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支持了孙某对于资金占用金以利息计算方法部分的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觉得资金占用费与相应利息是无效约定,提起上诉。

6、最高法院觉得资金占用费与相应利息之和未超越法定上限,A企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保持原审判决。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觉得”部分的裁判要素总结如下:

第一,《还款协议》约定,A公司偿还孙某所有本金后,另支付2210万元作为用资金的答谢和延误商业机会的补偿。该约定系A公司自愿对其长期用孙某资金的补偿,A公司应予支付,人民法院应予保持。

第二,经算,A公司应归还的本息之和也少于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A公司倡导《还款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2210万元因违反《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可以成立。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Tags: 债权债务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